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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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

企业经理人法律与实务 吉林大学商学院 第一讲 物 权 法 律 制 度 一、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 权 的 种 类 三 、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1:田某和杜某是邻居,2002年6月田某去国外进修1年,临行前田某将家中物品托付给杜某保管。2002年10月杜某的妻子得了一场大病,杜因急需用钱,将田某的摄象机卖给张某。田某回来后发现摄象机不见了,经询问得知摄象机已被杜某卖给了张某,于是田某找到张某要求返还摄象机。可张某说并不知道摄象机是田某的,因此不能返还,如果想要摄象机找杜某要去。田某一气之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买卖无效,请求张某返还其摄象机。 试 问 : 1、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谁应享有摄象机的所有权? 四、所 有 权 类 型 1、根据所有人数量分为 :单一所有权、多人所有权 (多人所有权又分为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2、根据财产自然属性分为 :动 产 、不 动 产 案例2:纪卫星与纪国荣合伙出资购买了两辆崭新的“东风”牌卡车搞运输 ,其中,纪卫星出资10万元 ,纪国荣出资 6万元 。双方约定 :合伙搞长途贩运,盈亏均按照出资的比例来分配承担 。在2年多的时间里,二人合作得很好,赚了不少钱,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分配 ,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纪国荣一人驾车外出运货 ,纪卫星因另一辆汽车有点小故障在家检修。同村的于庆中见状,便帮着纪卫星修车 ,很快车就修好了。于庆中说,搞运输非常赚钱也很苦很累,你也赚了十几万 ,该歇歇手享受享受了 ,把车卖给我吧 !纪卫星被说得动了心 ,经过讨价还价以9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于庆中,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几天后 ,纪国荣从外地回来 ,得知纪卫星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另一辆卡车出卖 , 十分恼火,要求纪卫星立即将车买回来 。纪卫星认为当初合伙买车自己出了10 万元 ,可以买一辆多汽车 ,因而有权将一辆汽车出卖,不必和纪国荣商量 。纪国荣不服 ,起诉到法院 ,要求宣告纪卫星与于庆中的买卖关系无效 。 案例3: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购买捷达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9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捷达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捷达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同共有。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案例4:张建文、郭翠夫妇于02年3月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市郊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后来因为该住房离工作单位太远,决定将其卖掉。当年5月,到外地出差,郭翠经人介绍将房屋以12万元价格卖给李义强。双方商定 :李义强先交款6万元,郭翠将钥匙交给李义强,待张建文回来后,取出由他保管的房产证,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李义强应马上支付余下的6万元房款 。同年6月,张建文从外地返回后 ,对其妻郭翠出卖房屋表示同意 ,不过由于房地产价格已上涨,要求李义强再增加1万元 。李义强认为他已与郭翠签订书面合同,白纸黑字不应更改,并要求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建文表示不适当提高房价就不办理过户手续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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