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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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宏能煤业有限公司 职工集体宿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和管理好职工集体宿舍,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保障宿舍公共秩序,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休息环境,保障职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集体宿舍由公司综合办统一管理,对宿舍统一编号,对宿舍内的所有设施进行造册登记。职工入住时必须签字确认,离开公司时须归还属于公司的财产,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第三条 职工入住条件:凡本公司职工均可申请入住。 职工集体宿舍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住宿。家属来矿短期探亲(一个月内),可向综合办申请住矿招待所。 第四条 申请入住程序: (一)本人填写《职工集体宿舍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综合办负责对其进行入住条件核对。 (二)综合办核对后符合条件后,经综合办主任签字同意,通知职工本人到综合办签订《职工集体宿舍使用协议书》(附件2)。 (三)综合办通知申请人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单身宿舍钥匙。 第五条 退出住宿程序: 1、职工离职(包括自动离职、免职、开除、退休、长期外培等)必须退出舍宿。迁离宿舍前,应在三天内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到综合办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房门钥匙。不得借故拖延。 2、不在宿舍住宿达1个月以上的,物管员有权将其床位收回。 第六条  宿舍设2名物管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管理一切内务。管理登记所有住宿人员。 2、负责清扫集体宿舍公共环境卫生,并检查督促宿舍室内个人卫生。 3、发现问题及时向综合办主任报告。 第七条 职工对宿舍的房屋结构不得改造或变更。 第八条 职工不得将宿舍转租或改造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其居住权利,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综合办主任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宿舍,对违反规定或环境卫生差的的住宿职工进行教育和必要的处罚。 第十条 未经综合办主任同意,职工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更换有关宿舍现有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灯具、电扇、门窗、卫浴设备、钥匙、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有恶意破坏的,一经发现由当事人或者现住职工共同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寝室必须选举一名寝室负责人,并向物管员登记备案。寝室负责人负责本寝室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寝室负责人若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十二条 入住职工集体宿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综合办及物管员的监督、安排和管理; 2、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3、不得随意吐痰、乱丢垃圾,讲究公共卫生。 4、使用电视、音响,其音响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5、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外来探亲访友人员需在物管员处登记,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留宿。 7、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避免携入,遗失由职工自行负责。 8、不得毁坏公司配置的物品或设施。 9、须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擅自使用电炉等危险电器,不得在房间内乱牵电线。 10、职工不得在宿舍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11、职工必须随时保持寝室内厕所的卫生与整洁。。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者,根据情节不同,一次可处罚10元至100元不等。情节严重的,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四条 综合办应按规定及时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为住宿者办理临时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宿舍分配及配置标准: 1、一、二楼为管理人员宿舍。 矿级管理人员1人一间。配置一张大床,一张书桌,两把椅子,四个凳子,一个书柜,一个衣柜,一台落地扇。 部门级(含助理级)及队级管理人员2人一间。配置两张床,两张书桌,两把椅子,1个书柜,两个衣柜,一台落地扇。 其它管理人员4人一间。配置四张床位,四个凳子,两个衣柜。 2、三、四、五楼为工人宿舍。 普通职工4人住一间。配置四张床位,四个凳子,两个衣柜。 3、女职工宿舍4人住一间。安排在二楼一侧,在楼道安装一道门,严禁男职工入内。 女职工4人一间。配置四张床位,四个凳子,两个衣柜。 第十六条 有关费用的收缴 1、每间宿舍每月用电按计量收费(管理人员电度补贴标准另行规定)。各寝室入住人员共同均摊电费,每月由物管员抄表计算费用,并将入住职工应扣缴电费金额交综合办人事员从当月工资中扣缴。 2、每间宿舍每月收取物管、维修费2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由各寝室入住人员共同均摊。每月由物管员造表,交综合办人事员从职工工资中扣缴。 3、需接电视线或网络线的职工,需向综合办提出申请,由综合办统一对外联系接线,每月所需缴纳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总经理办公讨论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1年8月26日起执行。 兴文县宏能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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