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员的组织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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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员的组织管理

第一章 党员管理 第一条 第条 第三条 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要带头遵守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职业道德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党纪和有关规定的党员,要以事实为依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和国家的法规法律,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必要的追究,各级党组织不得隐瞒、庇护。 第四条 每个党员都要有率先垂范的意识和敢于争先创优的精神。党组织对在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在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挺身而出以及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共产党员,给予激励和表彰。 第五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六条 每个党员必须参加党员所在支部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等)和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活动,。 第条 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组织关系的 (一)党员短期外出借调、、,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由原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任务结束后,党员证明信加盖临时单位党组织公章后,由本人带回并交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由原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至 (三)党员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但地点不固定由原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学校党委组织部 《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时间超过三年的要及时在发证部门换取新证。 第十条 组织关系的转移途径。主要分本校、本市(省、区、市)、外省(区、市)和军队等几种转移途径: (一)党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办理手续。 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第条)经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直接将其组织关系转至调往单位。反之,单位调至我校的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转至所去单位的党总支(直属支部)。 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第条)校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反之,上述我校,则由本人持,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无论何种原因,一旦发现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最后办理转移党员介绍信的党组织报告。双方党组织都要对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的,可由最后办理介绍信的党组织补办,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二)对在有效期内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经查明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的,且在丢失后15天以内及时向开出单位和接收单位报告的,经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责令其写出检查后,交接收单位本人档案留存,并可根据情况(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在有效期内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组织关系过期等问题的处理。 无论党员组织关系是转入还是转出,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在有效期内及时转递,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一种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涣散的表现,是党纪所不允许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组织关系过期的情况,原单位党组织要调查了解,分清责任,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的,经批评教育后给予补办。 (二)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党章》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党员擅自涂改、编造组织关系介绍信有关信息内容,一经核实,要按《党章》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加党员的管理。 (一)新发展的党员。新发展的党员不分身份,一经办理了入党手续后,校党委组织部在将组织关系转入发展其入党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预备党员能及时接受党支部的考察和培养。 (二)新进入学校的党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说明因个人原因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须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第十四条 辞职的党员 (一)已经学校人事处批准转至本人人事档案接收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从事的党员,组织关系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居住地街道 (二)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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