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税汇 算清缴辅导.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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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燕山分局 税政管理科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 变化要点 一、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京地税企[2006]466号) 工资总额的组成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范围 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原京地税企[2004]583号中除国资委、劳动、财政管辖范围外的其他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规定、集体协商工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京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在两低于的前提下工资据实扣除等政策同时废止。 上述不属于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办法。 二、企业技术创新有关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财税〔2006〕88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之一 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 新: 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旧: 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之二 取消了增长幅度限制 新: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 ,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旧: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之三 延长了抵扣年限 新: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旧: 只能在当年进行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 提高了列支比例 新: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旧: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关于加速折旧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新旧政策主要变化之一 提高了扣除限额 新: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旧: 企业为开发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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