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前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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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济基础: 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连续20年以近10%的速度大幅增长,国家已基本具备了增加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以承担起更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职责的经济基础。 3. 法律基础: 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江苏、北京、青岛、广州、上海等省市已先后制定实施了《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等省市也即将完成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可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重要的经验与参考。 国际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学前教育法律及其实施经验,也可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学前教育立法的进展: 2003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把学前教育立法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 并连续多年到江西、山东、河北、江苏等地就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原因与立法重点等展开了多次专题的实地调研。 2006年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委托国家教育部开展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工作;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 同年11月,国家教育部又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点; 并明确列入了2008、2009年的工作要点。 目前,正处于学前教育法案的研究与起草阶段。 ■ 温家宝总理(2010年11月2日)指出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理念和重点的思考 1.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 1)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 2)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 3)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取向,优先 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 2.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重点   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案时,应重点就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 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 规定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3)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 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中央、省、地、市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 县级应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 4)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体制 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应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并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和发展学前教育; 确定城市和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同的投入体制,城市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及家长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体制,农村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体制; 明确规定逐步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 建立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弱势扶助机制。 5)学前教育机构 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教师、设施、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资质要求与准入标准,及登记注册、审批与管理、撤销的程序与要求等。 6)学前教育教师 明确教师的身份与地位; 明确资质、聘任与考核等要求; 明确幼儿教师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7)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 明确规定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的评价制度; 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 思考与进程 庞丽娟 北师大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 国家督学 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随着学前教育对个体全面健康发展、国民素质提高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意义的日益彰显和人们对其公益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对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新认识,近年,我国政府把学前教育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已于06年底正式委托国家教育部研究、起草学前教育法案。 一、学前教育是以公益性为根本属性的准公共产品 (一)学前教育是公共产品属性趋强的准公共产品 社会产品根据其基本特性分为三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其中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应纳入政府保障的公共服务体系。 教育整体而言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公共性,满足公共产品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效用的不可分性。 教育服务与产品的公共性是一个变化的区间,不同类型的教育以及在不同发展阶段 教育公共性的强弱程度不同。 学前教育: ①准公共产品; ②公共产品属性正不断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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