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docVIP

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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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竞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新探 土生阿耿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知识产权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知识产权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总括性原理。现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普遍存在的一个缺陷是:研究成果不多且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本文的核心思想是:提出了“智力竞争”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智力竞争原则与法关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相吻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已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要全面贯彻智力竞争原则,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中进一步强化“智力竞争”意识,真正以关注人的智力竞争为切入点而促进经济竞争与综合国力竞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基本原则 智力竞争 人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教材、论着在阐述知识产权法总论时,一般都会涉及知识产权概念、特征、分类、作用,也会涉及知识产权法定义、调整对象、历史发展等,但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却鲜有论述。然而,正如其他部门法一样,知识产权法也应当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般说来,原则一词有各种各样的意义。[1]但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知识产权实践运作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总括性原理。 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普遍性。它必须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守法以及智力成果的创造和利用;其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法律性。不具有法律性的原则不能成为法律的原则。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含有规范性功能。即能够体现知识产权法权利义务运作特性或要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作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依据,即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法主体的行为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再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具有知识产权法特有性。即它是知识产权法所特有的,要鲜明反映知识产权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是知识产权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到的目标,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具体体现,它反映知识产权法价值。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知识产权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它更抽象和一般。此外,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则或具体原则。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本身无所谓有没有原则;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即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贯彻的保护准则,它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法具体原则中对知识产权运作实践起重要作用的一些原则,但它不具有总括性,即它不属于总括性原理或准则,因此不同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研究概览及反思 涉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民法教材、着作很少去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教材、着作,也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或者根本就没有打算去研究。[3]这种状况反映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至少可以说,并没有像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一样在各自学科领域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属于一级部门法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还是属于子部门法的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它们的基本原则都是各自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有着显着的研究地位。而这又是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不能不自惭形秽的。 笔者发现,在论及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着述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缺陷是: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名称混乱 长期以来,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学术意识一直相当薄弱,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学术习惯也迟迟没有养成。因此,在触及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时,首先在名称上遇到了麻烦,如有的称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有的称为“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的称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则”,等等。如此以来,原本研究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着述就十分罕见,而在这如此可怜的研究数量中又出现了上述名称上的不统一,从而导致了混乱。 (二)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必须反映法律上权利义务运作要求或特点,不反映法律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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