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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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严肃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区政府决定,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为期3年的专项整治,坚决查处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环境,切实落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基本建立相关部门依法监管、通力协作的长效机制,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火灾隐患。 二、工作分工 各镇、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年度实施、全面清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公安经侦、治安部门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 1.各镇、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以本方案确定的重点监督产品(附件1)为主要对象,确定年度重点整治产品,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 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 2.各镇、各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要求,面向社会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公众消防产品质量意识,督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自觉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开展摸底排查, 2015年11月20日前全面查清辖区内通过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种类。要以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为重点,检查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资格、工厂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中发现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行为,以及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违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开展摸底排查,2013年应完成总数的30%,2014年应完成总数的70%,2015年全部完成。要重点检查集中经销消防产品的大型市场,对各单位销售消防产品的种类、数量登记造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查清供货来源,坚决查处售假黑窝点。要严查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假冒、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 3.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环节严格把关,对审核验收项目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100%检查,对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项目使用的消防产品,检查比例应当不低于70%。要加大监督抽查检验力度,充分利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和现场检查判定等手段,坚决做到每查必严、违法必究。要严把消防装备采购和质量验收关,杜绝不符合市场准入和质量不合格的消防装备流入使用部门。 4.区政府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定期汇总通报各镇、各部门工作情况,就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问题加强磋商,协调执法联动工作。对于案值高、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可以采取集体会商的工作方法,共同研究调查计划、侦查方案、处理措施,确保办案质量。 5.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督查或检查,对集中生产消防产品的重点地区、集中销售消防产品的大型市场以及使用消防产品的重点工程开展检查。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检查发现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违法案件,要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其他部门通报的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协调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公安经侦、治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商、质监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深入追查,坚决清剿制假售假窝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移送部门说明理由。 (三)验收阶段 1.阶段性考核(每年11月21日至11月31日) 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将牵头组织工商、质监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年度督查或检查。 2.总结验收(2016年1月至3月) 各镇、各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区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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