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离婚问题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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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离婚问题研究 作者 长沙朱丹律师 第一节 如何与植物人配偶离婚 以前在网络上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 “ ” 因病成为 植物人 的马杰(化名),与其妻郭玲(化名)的离婚 诉讼昨日在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不能因马杰患病而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驳回了郭玲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3年,马杰突发脑溢血,呈植物人状态,大小便失禁。第二年, 郭玲提出离婚。马杰的父母为此向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 8 心工作人员在采集证据时发现,马杰的公司给予马杰 万余元补偿款 均已被郭玲领走。 后来法援工作人员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在庭上,法援工作人员 “ 出示相关证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 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 养费的权利 进行答辩,提出要求郭玲履行对马杰的夫妻扶养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现被告因患病不能自理,原 告应进行扶助照顾,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驳回原告离 婚之诉讼请求。 法院判的是否正确呢? 我认为不是。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丈夫已经成 为植物人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姻其实已经是名存实亡,继续下去只会 给双方带来痛苦与不幸。在我前文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定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那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乙方患有法定禁止结 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 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这是法律依据。 至于被告代理人认为的妻子应当对植物人丈夫履行夫妻抚养义 务,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实现,没有必要捆绑在痛苦的婚姻上面, 比如说妻子将补偿款拿出来交给丈夫的父母作为丈夫日后治疗护理 所用,或者判决妻子每月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直至丈夫病愈或者去 世。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绑架婚姻关系,是对妻子的一种残忍。法 院这样的判决,既不合法,也缺乏人文关怀精神。 第二节 配偶下落不明,怎样解除婚姻关系 其实下落不明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具体到离婚诉讼中,包括了 三种情况: 1、配偶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夫妻一方下 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 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 ” 讼文书。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由于被告一方没有到庭,法院很可能 会慎重处理,暂时不判决离婚。因此可能会要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 婚。 2、配偶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先对其宣 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 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 应准予离婚 。第二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 定,直接起诉离婚。经法院 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的,可以认定为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3、配偶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的,最好的办法是直接申请宣告死亡。这 样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以后婚嫁由人,没有阻碍。同时当事人 可以参与被宣告死亡者的遗产分配,从经济上来讲也比较合算。 第三节 老公变性了,我该怎么办? 这样的案例我本人并没有遇到过,但有时会从报纸电视上看到。 司法界对于这种情况有一种倾向,认为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老公都变 性了,夫妻都成了姐妹了,婚姻也就自然消亡了,没有必要再走法律 程序处理。但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乙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或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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