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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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ppt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课程的地位、作用及任务 行政法学课程属于法学本科学习主干课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就在于“依法行政”,对行政法学的学习、研究有助于理解、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这也是法科学生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从事法律实务的必备法律素养,同时是真正掌握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精髓的必经之途。 理解行政法学的特有法学地位及其实践运用环节、理论发展趋势,培养行政法的分析思路,并为行政诉讼法学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实体法基础。 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法理学》及《宪法学》系本门课程学习的前导,只有在初步掌握《法理学》相关法学基本范畴知识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开展行政法学的学习,而《宪法学》则是行政法学的基础,一切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发展都与宪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为《行政法学》课程的后修课程,只有在学习并掌握《行政法学》相关知识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掌握行政诉讼法学,才能具体地运用行政诉讼技术为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服务。 课程学习参考资源 书籍: 《行政法学总论》,[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加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法国行政法》,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行政法》,[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 期刊: 《行政法学研究》、《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及其他法学刊物 中国期刊网 网站: 中法网行政法论坛、大松行政法网、中国公法信息网、中评网及北大法律信息网等。 一、行政的意义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区别于私行政。 (二)行政可从形式、组织与实质三角度综合理解,而实质意义的行政是核心。 1.组织意义上的行政。是由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设施(比如“公物”)构成的整体。 2.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活动的总称。 3.实质意义上行政的界定 学理上有两种界定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的方法。一种观点是放弃积极的概念定义,仅消极地界定行政的界限(称“除外说”或“蒸馏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说行政不是什么,而应当提出积极的定义。 (1)消极定义的出发点是分权学说。据此,行政是指既非立法也非司法的国家活动。 (2)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定义的种类繁多,精细有余,失之繁琐晦涩。 现在倾向于——或多或少明显地合并使用两种方法,一方面消极地明确行政的界限,另一方面积极地提出行政的特征。 (三)本书关于行政的定义 可参考斯泰恩(Steri1)的定义: “执行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同类法律主体自负其责,按照(或多或少明确的)既定目的,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措施,完成共同体交付的任务的活动”。 本书定义:行政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为理解行政定义,应辅以行政之特征认识: 1.行政是社会塑造活动。区别于司法。 2.行政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 3.行政主要是积极的、针对将来的塑造活动。 4.行政是为处理事件而采取具体措施或者执行特定的计划的活动。区别于立法。 (四)行政的分类 (1)依行政标的分类 公安行政、交通行政、教育行政、经济行政、社会行政、林业行政、农业行政、渔业行政等 (2)依行政任务或目的分类 秩序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 (3)依行政手段对人民的法律效力分类 干涉行政。给付行政。 (4)新出现的分类 透明行政;服务行政。 二、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繁多: [德]毛雷尔: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 吴庚:行政法乃关于行政之法,即有关行政之组织、职权、任务、程序以及国家及其他行政主体与人民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例外情形尚包括人民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法法规。 姜明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本书: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种定义之分析 定义只能描述,非价值判断所能解决。 因此1、2、4更可取,3不可取。但本书定义包括“救济关系法律规范”的认识不可取。 理解行政法之关键在于行政法与私法(民商法)的关系。 理论上公法与私法有多种区分如:利益说、支配说等,而实践中是否行政法规制范畴问题往往在具体案件中出现,如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合同、公共设施的使用等案件。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二)行政法是政治性的法与技术性的法的统一 (三)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四)行政法是多元性的法 (五)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体 四、我国行政法的特征 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无公私法之分。(实际上受影响,如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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