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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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章概要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与基本权利 第二节 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第四节 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 本章概要 国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由于国际关系中不存在超越国家的立法机构,也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所以,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国际法区别于法律其他学科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理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关键。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要是关于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等基本问题。 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没有定居的居民,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 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才能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没有领土,居民便没有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便没有管辖的空间。 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则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只有同时拥有主权才能构成一个国家。 讨论:主权的内容 是否可分 能否受限制 能否部分转移 以上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给国家下定义,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返回 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案情简介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二、评论“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行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 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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