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docVIP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计赃论罪诬告反坐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 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特权原则。 1、“八辟”原则 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八议”原则 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这八种人是:议 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 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3、“请” 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序。 4、“减” 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 5、“赎” 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6、官当 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简称“当”。 7、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唐以后,有此原则。 二、宗法性 因血缘关系所造成的差异,使某些人相对其亲属,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就是宗法原则。这些原则与家庭伦理有关。 1、“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儒家是提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而法家是禁止该原则的。历代对于这个原则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是使用儒家治理天下还是用法家的思想。比如秦朝是用法家思想的,所以它禁止这个原则,对亲属相隐的行为处以重罪,要连带治罪。而使用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唐朝则推行“亲亲得相首匿”。 这项原则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 2、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恤幼原则 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其范围不但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还包括残疾人,它将这三种人又依年龄及残疾程度分为三等。 唐代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经完全规范化了。此外,还有补充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标准,事发时已老、疾者,皆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体现了唐律对老、少、残疾人适用刑罚的从轻原则。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除了年龄上不仅有对未成年人的优待,还有对老年人的宽待,更具特色的是对残疾人犯罪的规定,很值得我们今天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加以考虑。 3、留养制度 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 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4、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

文档评论(0)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