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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增项
1.提交的资料: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变更的内容:
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办理机构:公司注册的工商局
二、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
1.办理流程:
1)在/ (贸发网)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2)网上填写完成后,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交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
11楼接待受理大厅:
A.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B.营业执照(新的)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F.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2.办理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接待受理大厅)
3..备案手续所需时间: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受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周一、三、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电话62195869316416
三、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受理机构:公司注册地所属税务机关
4.费用:收取工本费
四、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在公司登记的税务局办理)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 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相关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其中:
A.外贸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
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确认
手续。
B.生产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属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提交的材料
(1)《退税认定联系单》,《认定表》
(2)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9)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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