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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 月 5 日 法 学 论 坛 J an . 5 ,2006                                    第 21 卷 第 1 期 Legal Forum Vol . 21 No . 1 ( ) [文章编号] 1009 - 8003 2006 0 1 - 0 112 - 06 日本的犯罪体系论 1 2 松宫孝明 ,冯军 译 ( 1. 日本立命馆大学研究生院 ,东京 603 - 8577 ;2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 摘要] “犯罪体系”是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共犯论是体系论的试金石”,“犯罪体系”是随着有关共犯论的现实需 要而变迁的 ,不存在超越历史和社会的不变的“犯罪体系”。提倡“从问题的思考转向体系的思考”,努力探索使各个事案的结论达 致妥当的犯罪体系 。 [ 关键词] 犯罪体系 ;共犯 ;体系思考 [ 中图分类号] D931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收稿 日期] 2005 - 11 - 20 [ 作者简介] 松宫孝明,男, 日本立命馆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教授;冯军 ,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Subject :On the Crime System of Japan Author unit :TAKAAKI Matsumiya (Ritsumeikan School of Law ,Tokyo 603 - 8577 ,Japan) Abstract :The meaning of “crime systems”lies in formul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es is the touchstone to the theory of the systems”, “crime systems”change with realistic need of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es , there is not any “crime system” which not only transcends histories and societies but does not change . Advocating “one change from thinking of questions to thinking of systems ”, make great efforts to probe a crime system which makes the conclusion of each case proper . Key words :crime systems ;joint crimes ;thinking of systems 一 、研究“犯罪体系”的意义   在研究犯罪的体系之前 ,必须确认一下研究 定 ,关于没收的定义和要件的规定 ,关于缓刑的规 它的意义何在 。用一句话来说 ,“犯罪的体系”是 定 ,关于假释的规定 ,关于刑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 为了制作和完善刑法总则而存在的。如果刑法中 关于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的正当化 不存在总则的话 ,挑选出犯罪的一般构造 ,并对其 及免责的规定 ,关于故意的定义的规定 ,关于共犯 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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